土地登记代理人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E.分配遗产时不用对丁予以照顾

题目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E.分配遗产时不用对丁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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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32岁的郭先生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业务主管,他31岁的妻子何女士则在一家外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客户经理。郭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郭先生的母亲一直和郭先生唯一的一位兄长生活在一起。郭先生的孩子阳阳今年3岁。非常不幸,郭先生在一次车祸中不幸罹难,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郭先生一家总财产价值150万元。

郭先生的遗产应当以( )方式被继承。

A.法定继承

B.协商继承

C.扶养继承

D.推定继承


正确答案:A

第2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先于甲去世,乙有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由于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题干中乙作为养子有继承权,A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丁作为甲大女儿的继子享有继承权。C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作为甲的女婿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D项正确。

第3题: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抚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有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有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答案:A,C,D
解析:
甲去世没有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两个女儿都已去世,可由两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丁可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选ACD。

第5题:

王大爷于2004年6月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存款”等。王大爷一共有四个子女甲、乙、丙、丁,其中甲是养子女。甲只有一个儿子王超,王超只有一个女儿王小超。丁有一个亲生的女儿吴蕾、养女吴丽和由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吴宇。甲于1999年1月因病死亡,王超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01年10月宣告其死亡,丁于2003年4月意外伤害死亡。针对王大爷的遗产,哪些人有代位继承权?

A:王小超
B:吴蕾
C:吴丽
D:吴宇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1条和《继承意见》第25、26条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这里的孙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注意:并没有提及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题中所提的王小超是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甲的孙子女,即是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吴蕾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吴丽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所以,王小超、吴蕾、吴丽有代位继承权。而吴宇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继子女,依法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第6题:

王大爷平时身体健朗,某日突发心肌梗塞治疗无效去世,留下若干房产和20 万元资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具有优先继承权的是()。

A、王大爷的老伴
B、王大爷的弟弟
C、王大爷的孙子
D、王大爷的侄子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 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 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选项中,王大爷的老伴即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相较于王大爷的弟弟、王大爷的孙子、王大爷 的侄子,具有优先继承权。

第7题: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甲作为被继承人郭大爷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可以多分遗产,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为无抚养关系的继子,不能作为继承人分配遗产,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养子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第8题:

社会工作者小李服务的某社区有一位吴大爷,老伴去世后,吴大爷找了一位后老伴,但两人共同生活近10年也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原因是吴大爷在这个问题上无法与儿女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与儿女的关系十分紧张。今年5月,后老伴与吴大爷的儿女发生纠纷后离他而去,儿女也不管吴大爷的生活。吴大爷现在每月有1 500元的退休金,还有三居室住房一套,看病享受公费医疗,他一直想去住养老院,但是由于没有存款,仅凭退休金支付费用又不够。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吴大爷的儿女没有权利继承他的房产

B.吴大爷的后老伴没有权利继承他的房产

C.吴大爷可以将其拥有的房产出租,以房养老

D.吴大爷有从儿女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正确答案:A
继承权是老人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权利中的一项,是指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遗产的权利。因此,吴大爷的儿女有权利继承他的房产,A项说法错误。

第9题:

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间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郭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产。问:
(1)两个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已立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书面遗嘱有效,而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口头遗嘱不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依据继承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只有一人即护士小王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其他人则不能作为见证人。
(2)书面遗嘱没有给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郭丙留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郭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该书面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
(3)郭甲的行为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根据继承法,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郭甲为了继承遗产而故意杀害郭乙,则丧失继承权。郭甲丧失继承权后,郭某的遗产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郭乙、郭丙继承郭某的遗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第17条(遗嘱的形式要件)、第18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第19条(保留必留份原则)。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保留必留份原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立遗嘱人不得违反,即便遗嘱中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分割遗产时,这部分遗产也要强行分出。

第10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已去世。乙有一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我国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都只能继承已死亡子女应继承的那一份遗产。故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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