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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

宋某因超载被某交通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王某罚款200元,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向现场的证人重新取证。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宋某应以执法人员王某作为本案的被告

B.宋某应以某交通执法部门作为本案的被告

C.被告的代理律师向现场的证人重新取证是违法的

D.本案中应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C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莱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建酎,被告宋菜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考点】缺席判决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由此可见,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等各类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公民且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完成了送达。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朱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传票一经有效送达,受传唤的被告就有到庭的义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向被告宋某送达出庭传票时,因宋某不在家,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即宋某妻子代为签收后,送达即为有效,宋某有到庭的义务。其后,在齐某与宋某之问的借款纠纷开庭时,在被告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此,选项A正确。如前所述,在被告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传票后,送达即为有效,即便其后出现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也无需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因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本案中,题目所述未表明被告宋某委托其妻子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法院不能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选顼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县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觅,适用诉讼中止的前提是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而使本案诉讼难以继续进行。而本题所述尚未表明本案存在使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有一定的难度。一些考生认为,选项D正确,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部分考生认为,由于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案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考生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由于对民事诉讼理论的内涵以及法律规定理解不深刻、透彻所导致。我们认为,选项D的表示过于绝对,被告一方的下落不明不会必然导致诉讼的难以进行,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可以查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在齐某与宋某的借款纠纷诉讼中,在法院依法送达也庭传票的情况下,经查,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此时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查明借款关系的,当然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款关系的,表明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事由,此时法院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周某以栗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甲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栗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甲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乙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吴某送达开庭传票,吴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丙法院在审理阚某和时某借款纠纷时,委托时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赵某同意,丁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参考答案:A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099)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 下列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是()。A.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C.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的人员是()。A. 陪审员B. 审判员C. 法院院长D. 法庭庭长3.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8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 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 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o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C.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4. 张某诉王某价款返还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诉讼费用()oA. 可以由双方协商负担B. 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C. 由原告承担D. 由被告承担5.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做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oA.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B.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c.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6.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管辖。A. 被告所在地法院B. 原告所在地法院C. 被告住所地D. 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7.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其负责执行的法院是()oA. 基层人民法院B. 第一审人民法院C. 第二审人民法院D. 终审人民法院8.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A. 节假日前一天B. 节假日后的第一天C. 节假日当天D. 重新计算9.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者是()。A. 院长B. 庭长C. 审判长D. 审判委员会10. 张某将邻居杨某和杨某的父亲打伤,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杨 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杨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杨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oA.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1. 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oA. 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B. 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C.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D. 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12.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有()。A .最局人民法院B. 高级人民法院C. 中级人民法院D. 基层人民法院13. 法院调解原则不能适用于()oA. 特别程序B. 公示催告程序C. 再审程序D. 执行程序14. 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oA. 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意见B. 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 证C. 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D. 周某驾车回家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 定书。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比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15.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 形不包括()。A.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B. 经过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C.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映而缺席判决的D.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6.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17.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 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 诉讼标的做合一确定。18.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19.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四、筒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20. 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4分)(2)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3分)(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3分)21. 简述法定当事人变更的主要情形。答:(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4分)(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3分)(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3分)22. 筒述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因为公益诉讼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益,因此,作为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则处分原则和 辩论原则在公益诉讼中都会受到限制。(6分)(2)体现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调解、和解、自认在理论上 都不能适用,撤诉也受到限制,法院应当实质上审查撤诉的理由,而非普通民事诉讼的形式审So (4分)23. 简述执行终结的情形。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1)中请人撤销申请的。(2分)(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分)(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分)(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2分)(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分)(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1分)五、案例分析题(20分】24. 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5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 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 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姚某签收了调解书。杨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 把该调解书放在杨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02个月后姚某以杨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问题:(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答:(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 权。(4分)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 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 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2分)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 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2分)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两点,一是送达,二是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关于送达,直接送达可以交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也可以交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但离婚诉讼中不能交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本案是借款纠纷,法院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宋某的妻子签收,为有效送达。既然开庭传票经过有效送达,开庭时被告宋某不到庭,则属于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对其缺席判决。故本题应当选择A。当然,如果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当事人就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的,则应当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27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据此可知,李某作为刘某的债权人属于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选项 B 正确,选项 C、 D 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可知,刘父要求变更代管人的,应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
【考点】缺席判决;送达方式;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被告经过传票传唤后离家出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可以缺席判决,其离家出走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故A项正确,应选,D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中被告并非在原告起诉时即下落不明,而是在起诉后并被送达传票之后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故不得再对其重新适用公告送达,B项说法错误,不选。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2008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银行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的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孙某并不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因此不能适用缺席判决,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所以C项正确,B、D项错误。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陈某合议庭由审判员A、B 和人民陪审员C 组成时,陈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陈某始知书记员X与被告是亲姐妹,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为陈某未在开庭前提出回避,所以法院应驳回其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X 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书记员X 是否应回避
D.若法院驳回陈某的回避申请,陈某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C
解析:
①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A 选项陈某虽然在开庭前未提出回避的,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也是可以提出的,所以A 选项法院不能因为陈某未在开庭前提回避而驳回,所以A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B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 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法院驳回陈某的回避申请的,陈某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所以D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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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宋某两周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冯某因宋某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宋某一记耳光,造成宋某左耳失聪。宋某的父亲拟代女儿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冯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冯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冯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被告。《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本题中冯某是实际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儿园对宋某负有安保义务,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造成宋某的人身受到侵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

考题 单选题201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 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C 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D 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正确答案:D解析:暂无解析

考题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入拒收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的留置送达是正确的。送达回证没有寄回,并不影响送达的生效,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委托送达只能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而不能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D选项是错误的。

考题 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A.许某在A区法院起诉赵某归还借款时,利害关系人陈某向B区法院申请认定赵某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区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许某向B区法院起诉 B.王某和刘某因发生合同纠纷诉至C区法院,诉讼过程中,刘某死亡,C区法院应当裁定 终结诉讼 C.王某诉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陈某起晚了没能到庭诉讼, 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D.刘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用传票传唤双方出庭诉讼’刘某无故未到 庭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D解析:A选项中A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不是终结诉讼,A选项错误。B选项中合同糾纷 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应当裁定诉讼中止,B选项错误。C选项陈某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不得延期审理,C选项错误。D选项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 庭参加庭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选项正确。

考题 单选题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8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C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正确答案:D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宋某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传票已送达。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是在应诉答辩之后,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之前,因而其对于被诉事项和开庭时间等事项均是明知的,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传唤,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效果相同,故法院可以对本案进行缺席判决。B项,《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C项,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法院不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项,《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并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

考题 2004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法院缺席判决。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正确答案:C

考题 (2018年)张某因王某未偿还到期借款 20万元,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王某下落不明已达半年。甲县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答案:错解析: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但完全可以起诉,起诉条件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

考题 多选题被告人林某因涉嫌故意杀害其妻子郭某一案依法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害人郭某的诉讼代理人宋某认为被告人林某的朋友郝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是捏造的,并且该证人证言对林某的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于是宋某申请证人郝某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同意了宋某的请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证人郝某应当出庭作证B如果证人郝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C如果郝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情节严重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其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D如果郝某出庭拒绝作证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处以5日的拘留,郝某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为涉及郝某的人身自由,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对郝某的处罚E合议庭可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正确答案:E,C解析:

考题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的人员是()A、陪审员B、审判员C、法院院长D、法庭庭长正确答案:B

考题 (2018年)张某因王某未偿还到期借款70万,向甲人民法院起诉,此时王某下落不明已半年,甲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答案:错解析:本题考核第一审程序。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