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业务知识

1999年3月2日某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户王某1至3月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当日令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王某态度蛮横,拒不缴税。税务检查人员将其关押并没收其所戴手表,两日后,待王某家人缴清税款后才放人。事后王某向该县地税局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税务机关的赔偿决定应包括()。A、赔偿王某二天的误工工资损失B、赔偿王某被非法扣押造成的精神损失C、退还手表D、退还所缴税款

题目

1999年3月2日某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个体户王某1至3月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当日令其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王某态度蛮横,拒不缴税。税务检查人员将其关押并没收其所戴手表,两日后,待王某家人缴清税款后才放人。事后王某向该县地税局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则税务机关的赔偿决定应包括()。

  • A、赔偿王某二天的误工工资损失
  • B、赔偿王某被非法扣押造成的精神损失
  • C、退还手表
  • D、退还所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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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某个体户在某综合市场经营服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拆迁,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了停业手续。但是,该个体户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搬到自己的住宅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税务分局于2007年4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进行检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0万元(其中: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2007年3月1日至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万元)。以上收入都没有办理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请分析该个体户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有两种违法行为
①没有办理复业经营申报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
②没有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2)税务机关应该视情况而定
对于没有办理复业登记,税务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不改,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逾期不改,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2题:

某县地税局因某运输企业拒绝交纳税款,将某企业的两辆卡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该企业将卡车领回,但其中一辆卡车在扣押期间被借用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地税局的扣押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B.某县地税局的扣押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违法
C.某县地税局退回被扣的卡车即可视为对扣押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D.某县地税局应满足该企业提出赔偿其卡车维修费、卡车被扣期间停运的收入损失要求

答案:A,B
解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第9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故A项对。根据该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故B项对。该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据此,解除扣押可以因扣押违法,也可能不是因扣押违法。退回被扣的卡车,是解除扣押。故C项错。《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卡车被扣期间停产的收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故D项错。

第3题:

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王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爿:在认定王某申报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后,要求王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王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行为中( )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

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

C.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D.罚款决定

E.所有决定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纳税争议案件需要复议前置。选项D属于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况,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第4题:

案情:2001年6月20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王某驾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王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王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检查发现王某自2001年1月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以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王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将王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王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王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王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县法院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王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王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千元是正确的。判决所依据的一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之二是《行政诉讼法》第68条,该条款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依据之三是《国家赔尝法》第4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之四是《税收征管法》第43条、《实施细则》第79条。

第5题:

下列哪个选项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甲企业(国有企业),强令乙企业(私营企业)与甲企业签订订购合同,乙企业不从,县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
B:某县地税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由,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的商品
C: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刘某相撞,发生争执后,张某将刘某打伤
D:某县拘留所警察梁某的朋友祝某被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祝某、陆某、孙某均关押于该拘留所

答案:C
解析:
A项,县政府冻结乙企业账产,是违法行使职权给乙企业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项,钱某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也是违法行使职权给赵某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张某将刘某打伤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故应当由张某个人对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C项。D项,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其“指使”行为是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该指使行为违法且造成陆某伤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题:

钱某向某县地税局申请公开其近三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某县地税局予以提供。但钱某认为某地税局提供的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某县地税局拒绝更正。钱某不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钱某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B、某县地税局在诉讼中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C、钱某在诉讼中应当对记录不准确承担举证责任
D、若丁某要求更正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告拒绝合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起诉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A项对。《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故B项对。该条第7款规定:“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故C项对。该《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故若钱某要求更正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而非判决确认被告拒绝合法,D项错,应选。

第7题:

共用题干

某县安监局以某建筑公司与其职工刘某等50人强行签订“伤亡自负”协议为由,给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10万元罚款。王某不服起诉。诉讼中,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王某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是否准予王某撤诉时,应当审查的事项是:()
A:王某是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B: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C:刘某等人是否提出异议
D: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书面通知受诉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

第8题:

根据上文,回答第 78~82 题。

2002年3月15日,A市B县个体工商户王某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便开始经营百货批发零售业务。2002年5月20日,B县地税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王某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便责令其限期一个月改正并罚款1000元。一个月期满后,王某仍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经地税局提请,B县工商局于7月5日吊销了王某的营业执照。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第 78 题 本案中,王某可以对下列哪些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

A.B县地税局的税收检查行为

B.B县地税局处以1000元的罚款

C.B县地税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的行为

D.B县工商局吊销王某营业执照的行为


正确答案:BD
B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D项属于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

第9题:

某县原税务局以漏税为由处个体户孙某罚款二千元。孙某不服,向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此时适逢税制改革,税务局被一分为二,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则孙某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

A.县国税局
B.县地税局
C.市国税局
D.市地税局
E.县原税务局

答案:A,B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10题:

案情:某县地税局在2001年6月份开展的税务登记清查中,发现李某于上年初领取营业执照开了一家照相馆,至今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申报纳税。 地税局对李某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李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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