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题目

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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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行为已经既遂时,就不存在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属于事后防卫

B.甲和乙有宿怨,甲故意用枪射杀乙,乙也刚好准备用事先藏好的砍刀杀甲,甲把乙射死,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C.甲给乙服用麻醉药后抢劫乙的财物,刚好被乙的丈夫发现,乙的丈夫抄起木棍将甲殴打致死,乙的丈夫的行为构成无过当防卫

D.甲正在劫持汽车,乘客乙趁其不备将甲杀死,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A在抢劫罪中,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如果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要理解“当场”的含义;B行为人缺乏正当防卫意识,属于典型的“互殴”,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C无过当防卫的实施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D劫持汽车应属于“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2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第3题:

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 )

A.防卫过当

B.正当防卫

C.故意犯罪

D.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C
【考点】防卫挑拨
【解析】本题中的情形属于防卫挑拨,指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于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利用正当防卫的合法形式来实施危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应以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论处。

第4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第5题: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
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
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D.甲凌晨闯入女工宿舍,并殴打女工乙,乙遂用水果刀划伤甲

答案:D
解析:
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认定为犯罪。互相斗殴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项甲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

第6题:

关于乙挪用公司5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唆使乙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B.甲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5万元,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甲与乙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D.乙明知甲欲从事营利活动,却仍然挪用5万元,故即使没有超过3个月也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甲唆使乙挪用公款,应与乙就挪用公款成立共犯。因此,A项正确,B项显然与题干事实不符.错误。C项结论虽正确,但前提不能推导出结论,应属错误。D项也与题干不合,并非是营利活动,而是非法活动。

第7题:

甲、乙在街头因琐事斗殴,甲感到自己不是乙的对手,转身逃跑,乙紧追不舍。路人丙见状,跑上前想阻止乙追打甲。甲误认为丙是乙的同伙,挥棍打丙,致其重伤。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丙的人身损害应由( )。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责任自负原则,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本题中,由于甲的误判,将丙打伤,其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由甲一人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第8题:

甲被乙无故殴打,甲可对乙三岁的儿子进行伤害以制止乙的殴打行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9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持刀杀乙,乙与甲扭打在一起。在搏斗中,乙不慎将刀插入自己心脏部位,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杀乙,乙狂奔逃命,结果被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到,丙在甲尚未赶到时,就一枪将乙打死。甲的行为
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甲试图砍杀乙,但看错了人,将长相与乙相似的丙杀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试图毒死乙,被乙识破。乙欲借刀杀人,即将甲送来的有毒食品转赠自己的仇人丙,丙食后死亡。甲的
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
【 解析】A。A中,乙的行为是扭打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所以“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B中,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中,丙是被甲杀死的,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当然具有因果关系。D中,由于乙已经知道食品有毒,所以后面的毒死人行为是乙的自主行为,与甲无关。故因果关系中断。

第10题:

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A.甲放火案,致乙被烧死以及乙的房屋被烧毁,乙的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和被烧毁房屋的损失
B.甲诈骗乙,乙要求甲返还诈骗的财物
C.甲向乙借款2 万元到期不还,乙索款时被甲殴打致重伤,乙要求甲偿还其借款2 万元
D.甲对乙刑讯逼供,乙要求甲赔偿肉刑导致的身体损害医疗费

答案:A
解析:
A 选项,《高法解释》第138 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 选项当选。B 选项,《高法解释》第139 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B 项不当选。C 选项,2 万元借款属于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存在,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故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 项不当选。D 选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D 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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