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被告人刘晨,男,31岁,辽宁人,农民。1997年5月,被告人刘晨因盗窃一案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同年7月10日,县法院对刘晨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后,审判长向被告人宣布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名单,并告知被告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听后,即要求公诉人和公诉人的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起诉书称他用溜门撬锁的手段进行盗窃,而实际上他并没溜门撬锁”。审判长听后,认为这种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即驳回被告人刘晨回避的申请。刘晨不服,要求合议庭复议,审判长认为没有必要,又拒绝

题目

被告人刘晨,男,31岁,辽宁人,农民。1997年5月,被告人刘晨因盗窃一案被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同年7月10日,县法院对刘晨盗窃案进行公开审理。开庭后,审判长向被告人宣布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名单,并告知被告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听后,即要求公诉人和公诉人的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起诉书称他用溜门撬锁的手段进行盗窃,而实际上他并没溜门撬锁”。审判长听后,认为这种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当即驳回被告人刘晨回避的申请。刘晨不服,要求合议庭复议,审判长认为没有必要,又拒绝了被告人申请复议的要求,继续开庭审判,依法对被告人刘晨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而要求复议,审判长又驳回了复议的申请对不对?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被告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被告人刘晨不服审判长驳回申请的决定,要求复议,这也是他的权利。审判人员无权剥夺。审判长以没有必要为由,驳回被告人复议的申请是不对的,他应当接受被告人复议的申请,并认真进行复议,如果没有错误,可以维持原决定,并通知被告人。如果不经复议直接驳回被告人复议的申请,就等于剥夺了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这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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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天明是个体运输户刘新生雇佣的司机,某日李天明开车在为刘新生运货时,不慎将过路行人王爱月撞伤。现在爱月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准()

A.李天明

B.李天明和刘新生

C.刘新生

D.李天明或刘新生


参考答案:C

第2题:

被告人刘某在某住宅区行窃时,被邻居张某撞见。张某见状大声呼喊:“抓贼!”被告人刘某用木棒将张某击倒在地,携赃物逃跑。
请问
对刘某应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1)对刘某应定抢劫罪。
(2)刘某行窃时被人发现,为携带赃物逃跑,将发现人以暴力击昏,其行为完全具备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所有特征,即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从重论处。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罪。

第3题:

某再审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检察员朱某请求提交新证据,声称该新证据将充分证明原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被告人刘某也请求提交新证据,主张该证据与证明其系正当防卫有关。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准许朱某和刘某提交新证据

B.准许朱某提交新证据,拒绝刘某提交新形,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证据

C.拒绝朱某提交新证据,准许刘某提交新证据

D,拒绝朱某和刘某提交新证据


正确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再审规定》)第14条规定:“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由此可见,朱某提交的证据对原审被告人不利,人民法院不应接纳;刘某提交的证据对其有利,人民法院应当接纳。故选C。

第4题: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他目睹了警察抓罪犯的过程,知道罪犯扔到草丛中的提包是赃物,而且他应当知道这一财物的控制权是掌握在警察手中的,为非法将其占为己有而实施了捡拾、逃跑等行为,所以,从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第5题:


刘某、陈某拐卖妇女案


被告人刘某(男,38岁)伙同陈某(男,40岁)自2008年至2010年先后5次从安徽等地以帮助找工作为名,将王某、马某、郑某等1 3名妇女拐卖到山东,以5000元、4000元不等价格卖与当地农民为妻,刘、陈二人从中计获赃款6万余元。后来案发,刘某、陈某被抓获归案。刘某之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决定刘某之父需缴纳3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为防止刘某擅自逃离,公安机关又作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告知刘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聘请的律师李某。


A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年底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陈某有期徒刑8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陈某未提出上诉,A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法院针对刘某的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没有明确的理由。2010年12月,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确实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人民法院只好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01 1年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刘某、陈某拐卖妇女一案的判决确有错误,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一案案情简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只是量刑不当,于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原合议庭,对刘某一案再次开庭审理,最后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1.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过程中有哪些做法不当,为什么?


3.刘某可以如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做如何处理?


4.本案审判中,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为什么?


6.若刘某对再审判决仍不服,是否可以上诉?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不能要求刘某同时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两者只能取其一。公安机关告知刘某未经批准不得会见其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其律师。


2.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没有明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抗诉是以“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为前提的。


3.刘某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4.(1)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2)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对于同时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则不受此原则的限制。


(3)中级人民法院接受指令再审时,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5.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二审人民法院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不当的应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


6.刘某对再审判决不服的,不能再提出上诉。本案重审是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诉。



本题难点在于向谁提出抗诉。二审程序的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而再审程序抗诉应直接由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有权提出抗诉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法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以,二审抗诉提出后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接受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将二者对比记忆,才便于掌握。



第6题:

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工人。被告人王某因多次受到车间主任刘某的批评,对其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刘某在单位值班,王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值班室点燃,大火燃起后,王某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就用石头将值班室窗户玻璃砸碎,惊醒刘某后,王某逃走。刘某冲出屋子后,与起来的群众一起灭火,虽然及时将大火扑灭,但造成了部分财产的损失。

试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
(1)在客观方面,王某已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点燃有人睡觉的房子会造成人亡财毁的严重后果,但出于报复动机,仍故意地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2)王某实施放火行为后,由于害怕罪行败露,被迫究责任,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刘某死亡的后果发生,这是符合刑法有关犯罪中止规定的。
(3)王某虽然在主观上想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其放火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以放火罪论处。

第7题:

被告人刘某,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的有( )。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同胞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E.检察院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被害人温某、刘某的父亲、刘某的哥哥都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第8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正确答案:B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被告人刘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无权提出回避申请,故CD项不正确。

第9题:

“刘郎已恨蓬山远,更隔蓬山一万重”中的“刘郎”是指()。

  • A、刘备
  • B、刘禹锡
  • C、刘彻
  • D、刘晨

正确答案:D

第10题: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入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二被告(孙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对孙、刘二犯应定抢夺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具备抢夺罪的特征: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是乘人不备,从后面上去把被害人撞倒,夺走手提包,取得财物。这种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使用暴力,抢劫罪的使用暴力是直接针对控制财物的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害人知道有人为抢劫其财物而对其使用暴力,因此决定对财物放弃控制或实施反抗。本案中,被害人不知情,二被告人也没有当面威胁、胁迫被害人,因此只具备抢夺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孙、刘二犯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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