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实务与法律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约。租约约定,皮革是除外货物。但是在前几个航次中,船长都让承租人装运皮革,而船东没有提出抗议。直到最后一次运输时,船东事先明确拒绝承租人装运皮革,承租人以船东已经弃权提出反驳,认为自己可以继续装运皮革。针对上述的案情,应如何处理?

题目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约。租约约定,皮革是除外货物。但是在前几个航次中,船长都让承租人装运皮革,而船东没有提出抗议。直到最后一次运输时,船东事先明确拒绝承租人装运皮革,承租人以船东已经弃权提出反驳,认为自己可以继续装运皮革。针对上述的案情,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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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TCT租约。该租约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承租人按时间支付租金,租期为40天,但租船人并不保证能在这一租期内还船。事后,承租人超期5天还船船东能否主张索赔?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应该享有一个宽缓期,并且租约中约定租船人不保证按期还船,这意味着不能因航次一有长短就说承租人违约。如果船东无法证明承租人超过 5 天还船存在恶意,则承租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2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针对上述情况,承租人是否违约


正确答案: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时,法律将默示给予一个附加的补充期,如果租约在附加补充期内完成还船,虽然已过了订明的期限,则租约仍然有效,不存在承租人违约的问题。不论租期中是否加上“大约”一次,法律后果相同。因此,一般 6 个月的租期,合理的宽缓期可以为 5 到 6 天,承租人不违约。

第3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定期租船合同。后承租人迟付租金,船东向其发出了撤船通知。在该通知中,载有下述字样“由于你方违约而迫使我方撤船„..其实你方若能将租金上浮10%,继续履行租约亦非不可能„„”。船东在发出该份通知的第二天就把该船另租出去。后承租人就此后的租金上涨而遭受的损失向船东提出了索赔。承租人认为,船东发出的通知并不确定而使其仍存幻想能有所补救,因而丧失了最佳时机去另租替代船以免租金市场上涨所带来的损失,故船东应赔偿其损失。而船东认为,其已经发出撤船通知给租家,故租家应自负损失。针对上述案情,船东是否对租家因租金上涨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正确答案:承租人未能全额、准时支付租金,是违背租船合同的基本义务,将会使合同归于终止。一般来说,出租人行使撤船权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在本案中,船东在撤船通知中载明的文字,说明其放弃了撤船权,给予了承租人一个补救的机会。因此,只有在合理时间内,承租人没有弥补时,船东才可以行使撤船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船东应对租家因租金上涨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第4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以船舶入坞及船员配备不足致使不能立即开航为由依照租约中的停租条款宣布停付租金,并拒绝支付领港费或港口费等费用。船方则认为承租人应该支付港口费用请问上述的案情,应该怎么样处理


正确答案:在租约中订有停租条款时,只要是因船舶自身原因所引起时间损失就一律停付租金,而不论船方是否存在过失。但是停租条款只是允许承租人停付租金,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拒绝其他本需承担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因此,在本案中,承租人当然可以停付租金,但是不能停止支付港口费和领港费。

第5题:

船东和承租人签订了租约。租约中没有订明要装的货名。船东在交船前做了例行的清理货舱,做好了装运一般货物的准备工作。但是当抵达交船港时,租船人才告诉船东其要装的是散装糖。因此还要做进一步货舱清理工作。承租人认为,该船交船时并未准备就绪,应属违约。而船东认为,船舶完全适用于装运一般货物,并没有违约。针对上述案情,应该如何处理争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一般来说,船舶需在交船时各方面均已处于准备状态,除非船舱的不妥不洁及其微小,否则承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除非租约中有特别要求,货舱一般应能装载一般货物及所有合法货物。由于期租中大多允许装多种货物,包括清洁货物,所以交船时仍要将船舱妥善处理以备可装所有的合法货物。因此,结合上述案情来看,因为在租约中没有明确说明,所以船东应该将货舱准备到能装运清洁货物,否则视为违约。船东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6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期租租约。租约约定“ArrivalAntwerp(驶抵安特卫普)交船”。当船方驶抵安特卫普港外时,天气突变,该船根本无法驶入港口靠泊码头,由此延滞数日。承租人认为,该港的惯例是越过河道上的某条界限才算抵达安特卫普港,所以该船未能抵达交船地点,主张船东应负赔偿责任。船东则认为,该租约是期租合约,而非对抵达船舶有严格解释要求的程租合约,两者不可混淆,船东无需赔偿。针对上述案情,船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期租合约中规定的“交船地点”和程租合约规定的船舶“抵达地点”是不同的。因为期租中,交船地点只是指定船东应在什么地方把船交到租船人手中以供使用而程租中抵达地点是作为开始计算装卸时间的临界点的。并且在期租中,所有领航员、代理人等均是由承租人负责的。因此,为了公平,一般的期租船只要进入指定港口的港区之内,即算是抵达了交船地点。换言之,期租中的交船地点比程租中的交船地点要求比较低。因此,本案中,船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7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期租合同。租约约定,由于承租人遗忘或疏忽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船方要先给予4天的宽限期才可以撤船。事后船方并未给予承租人警告就撤了船,承租人依据该宽限期条款将船东诉至法院。船东认为,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并非出于忘记或疏忽,而是明知故犯,乱扣不该扣的项目所致,所以该宽限期条款并不适用。本案船东是否有权不予通知即可行使撤船


正确答案:一般来说,出租人行使撤船权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而在本案中,承租人并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则船东享有撤船权,且租约中没有相应的书面通知约定,因此,船东有权不予通知并行使撤船权。

第8题:

船东与承租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航行疏忽所致损失,船东可以免责。船舶在开往交船港途中发生碰撞,船东为赶船期只好花更高的租金另外租他船代替,代替船在解约日之后才到达。承租人根据解约条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而船东抗辩说迟延交船纯系碰撞所致,而租约中约定航行疏忽免责,船东可以免责,所以承租人无权解约更无权索赔。针对上述案情,承租人是否能解约并索赔损失


正确答案:我国《海商法》第 131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因出租人的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船东因为船舶碰撞使得其无法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违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失赔偿

第9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定期租船合同。租约规定,如果租金不能及时支付,船方应给与租船人3个工作日的宽限期才可以撤船。船东在中国香港,承租人是一家意大利的公司,租金却是付往纽约。不巧的是,租约中约定的3天在香港是3天的银行工作日,但是在意大利却恰逢意大利国庆假,银行放假一天。因此承租人最后在银行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就是香港时间第4天)电汇租金。船方却在同日宣布撤船。承租人将船东诉至法院,指控船东提前撤船。对于承租人和船东来说,在发生这种事情时,更加安全可靠的办法是什么


正确答案:在发生类似租金未能及时到账的事情时,即使此时市场上租金比原定租金高,船东也不应该轻易撤船。随意撤船必然会导致承租人的索赔,承租人亦有可能采取 措施扣船并要求船东提供担保。在多数情况下,更好的办法是协商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裁定船东有责任,则原租约继续履行,如果承租人存在过错,则承租人应该从船方可依约撤船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支付。这个办法相对于随意撤船而言,更加安全可靠。

第10题:

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一份租船合同。租约中规定,租期为6个月。后承租人超过租期3天还船。船东主张承租人违约。如果该租约中规定“租约大约6个月”,此时船东能否再以承租人超期3天还船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承租人不违约。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时,法律将默示给予一个附加的补充期,如果租约在附加补充期内完成还船,虽然已过了订明的期限,则租约仍然有效,不存在承租人违约的问题。不论租期中是否加上“大约”一次,法律后果相同。因此,一般 6 个月的租期,合理的宽缓期可以为 5 到 6 天,承租人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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