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科学技术

某日下午15时许,大学生邓某到学校篮球场打球,上场前将自己的一只白色iphone5手机放在了牛仔外套的口袋内,外套则放在了篮球架下。16时,邓某准备离开,拿起衣服一摸口袋,发现手机被人乘其不备窃走。本案中,邓某手机被盗的关键是()A、邓某不该把手机带到操场来B、邓某不该把手机放在外套口袋里C、邓某不该把放着手机的外套放在篮球架下面D、手机离开了邓某的视线范围,无法对手机实施看护

题目

某日下午15时许,大学生邓某到学校篮球场打球,上场前将自己的一只白色iphone5手机放在了牛仔外套的口袋内,外套则放在了篮球架下。16时,邓某准备离开,拿起衣服一摸口袋,发现手机被人乘其不备窃走。本案中,邓某手机被盗的关键是()

  • A、邓某不该把手机带到操场来
  • B、邓某不该把手机放在外套口袋里
  • C、邓某不该把放着手机的外套放在篮球架下面
  • D、手机离开了邓某的视线范围,无法对手机实施看护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丁某与许某均系某中学初一学生。2008年6月,体育课授课内容为练习投掷铅球,老师在课前准备阶段一再强调安全问题。体育课中间休息期间,丁某与许某比赛看谁投掷的铅球远,由于没有正确掌握投掷要点和方法,许某投掷的铅球正好击中丁某的头部,造成其颅骨骨折。后丁某的父母要求学校与许某共同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万元,但学校与许某拒绝承担。最后,丁某的父母将学校与许某告上法庭。 结合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分析此案例。


正确答案:
(1)本案中,学校与学生许某应共同承担对丁某的损害赔偿,丁某自己也有过错,也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2)学生许某对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无视教师教授的铅球投掷方法与技巧,忽视教师的安全指导,不当使用体育器材,其违规行为是丁某受到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
(3)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为事故虽然发生在休息时间,但仍在上课期间,属于学校监管范围。丁某的伤害事故,与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有密切联系。

第2题:

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 )

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
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
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

答案:D
解析:
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

第3题:

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李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怀恨在心。某日下午,王将李某骗至自己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家将其丈夫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 )。

A.连续犯

B.继续犯

C.吸收犯

D.结果加重犯


正确答案:A
解析: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本题中的王某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一是杀害李某,二是杀害李某的丈夫),因而不属于继续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而本题中王某的两个行为指向的对象分别是李某、李某的丈夫,不具有同一性,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吸收犯。

第4题:


徐某挪用公款等案


徐某是某信用社雇佣的员工,主要从事押钞工作,也兼负责现金出入库工作。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邓某是由上一级国有银行委派到该信用社负责监管该信用社某一资金链流通的工作人员。


201 2年1月期间,徐、邓2人因为炒股手头紧张,于是在邓某所监管的资金中,挪用了10万元去炒股,至案发尚有5万元未补上。


2012年4月17日,徐某告知邓某自己将有一次接触大额款项的机会,决定捞一把然后跑路,看在邓某平日里对其的照顾,决定分出一部分给邓,邓某当即答应并且与徐某商量了具体细节。


4月22日下午5时许,徐某与同事曾某等人从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各营业网点押钞回到信用社,将收回的70余万元人民币放进金库保险柜。待曾某等人离开后,徐某利用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未上交之机,返回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盗走60万元人民币后,从中拿出10万元给邓某后便携款潜逃。


当天晚上,徐某经田某介绍暂住到谭某家。5月底,因徐某碰到熟人,便要求田某、谭某为其另租房子,后由田某、谭某介绍徐某租到该市G楼B室。在转移到B室躲藏前,徐某将赃款中的46万元人民币交由谭某保管,谭某将赃款藏匿于其卧室沙发下。徐某躲藏期间,谭某安排徐某的饮食起居,为徐某购买日常生活用品。11月16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徐某隐藏处所将徐某、谭某被抓获。到案后徐某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并且也揭露了邓某受贿的事实。据查,上述事实均属实。


【问题】


1.徐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2.邓某的行为成立什么犯罪?


3.徐某和邓某是否构成构成共同犯罪?在哪个(些)罪上成立共犯?


4.如何评价田某的行为?


5.如何评价谭某的行为?


6.案中各行为人有哪些法定情节?




答案:
解析:

1.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


徐某是非国有单位的职工,承担押钞员兼负责现金出入库的工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管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巨额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徐某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邓某一同挪用资金,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2.邓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


邓某是国有银行委派到信用社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挪用资金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还与徐某一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3.徐某与邓某成立共同犯罪,在挪用公款罪上利用了邓某的职权成立共犯,在职务侵占罪中利用徐某的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4.田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5.谭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徐某的法定情节有:到案后揭发了邓某与自己挪用信用社资金的事实这部分构成坦白,对邓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成立立功。田某的法定情节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协助抓获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生要注意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的处理情况,尤其注意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形,注意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渎职犯罪方面的一些重要司法解释。


第5题:

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某日下午,王某将李某骗至自己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人李家将其丈夫杀死。王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
A.连续犯 B.继续犯
C.吸收犯 D.结果加重犯


答案:A
解析:
【详解】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结果加重犯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本题中的王某实施了两个危害行为(一是杀害李某,一是杀害李某的丈夫),因而不属于继续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和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而本题中王某的两个行为指向的对象分别是李某、李某的丈夫,不具有同一性,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吸收犯。

第6题:

元旦前夕,学校决定12月31日下午2点半放学(比平时提前一小时),12月28日,学校将临时变动放学时间的通知提前两天写在教室的黑板上,让学生们向家长转告。但7岁的陈某忘记将学校提前放学的通知告诉父母,家长不知变故,没有按照变动后的时间提前到接车点来接孩子。陈某准备自己回家。当走到路中央时,被一辆急速驶来的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
本案除了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外,学校需要负责任吗?


答案:
解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学校给家长发通知,必须考虑到是否能准确无误地及时让家长接到,应该考虑通知方式的有效性。学校的告知方式是写在黑板上,让学生自己通知家长,7岁的陈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并不能保证学校通知方式的有效性。学校应当书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到每一位家长,这样才能保证告知的有效性。因此学校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需要付一定的责任。

第7题:

许某在某餐馆就餐时,往菜里放了一只小强,要求餐馆免除餐费,并声称要是不免除餐费就将此事大大势宣扬,餐馆不从。许某向区法院起诉餐馆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餐馆调出监控视频显示,是许某自己将小强放入菜中,于是反诉许某要求承担损害商誉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餐馆的请求与许某的请求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不能构成反诉
B.如餐馆要提起反诉,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C.餐馆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则只能另行起诉许某
D.如果区法院受理餐馆的反诉,则构成诉的客体的合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反诉、诉的合并。 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许某的诉讼请求是因,餐馆的诉讼请求是果,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反诉。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反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B选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亦可提出反诉。因此,C选项错误。 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诉的主体合并主要发生在共同诉讼的场合。诉的客体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数个请求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程序中审理。

第8题:

邓某发烧到某医院就诊,医院给其输液,用了青霉素等药物,输液一小时后,邓某死亡。邓某之妻以医疗事故侵权为由起诉医院。在本案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正确的说法是:

A.医院要对邓某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

B.邓某之妻要对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邓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C.医院要对有没有进行医疗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D.医院要对自己医疗行为与邓某死亡元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答案及解析] D。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一般确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相应的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积极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法律还对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作了不同于此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到本题中涉及的医疗侵权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这样的内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题中B、D项的事实是需要医院予以证明的,故D项正确,B项错误。但其他的事实仍是遵照基本原则,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承担。邓某之妻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因此她需要证明具体的损失,故A项错误。对于医院来 说不存在医疗行为是一个消极事实,主张消极事实一般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C项也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第9题:

一天晚上,邓某到同村村民李某家行窃,被李某发现,邓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李某打昏,携带赃物逃离,后害怕李某醒来后报案,又返回将李某杀死邓某构成?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吸收了抢劫罪,故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D.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
D。盗窃转化为抢劫。故意杀人属于另起犯意,所以要二罪并罚。

第10题:

邓某与王某(男,2002年3月1日出生)既是邻居又是同学。2016年10月2日,邓某买了一辆价值400元的自行车,王某欲借用,被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情急之下,王某扇了邓某一耳光。10月15日9时许,邓某报案,称放在家中的自行车被盗,并指出王某有作案嫌疑。接到报警后,民警老陈和小张一起到王某家查看情况。10月15日10时许,办案民警口头传唤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起初并不承认,民警也未让其回家。16日14时许,王某终于供认作案后将自行车藏在同学蔡某家中。

对被盗自行车,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A.对自行车予以登记后及时返还给邓某
B.对自行车予以追缴后及时返还给邓某
C.让蔡某先行保管,结案后由警方及时返还邓某
D.对自行车予以收缴后及时返还给邓某

答案:A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因此选择A项。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