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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题目
问答题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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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A、一方的个人财产

B、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A

第2题: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

A.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B.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C.夫妻各拥有一半

D.依协议决定


参考答案:B

第3题: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双方共同所有

B.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C.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参考答案:B

第4题:

下列关于婚姻家庭中的房屋财产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

A.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B.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归登记一方所有
C.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E.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如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可以依法通过登记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

答案:A,E
解析:
AB两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C项,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5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

A.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B.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C.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

D.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AB

第6题: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吗?


参考答案:不对。

第7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8题:

甲、乙二人为夫妻。婚后由甲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

A.夫妻共同财产

B.甲方财产

C.乙方财产

D.甲方父母财产


参考答案:B

第9题:

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 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 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答案:C
解析: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A项、D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设计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B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本题选择C项。

第10题:

下列房产中,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是(  )。

A、一方于订婚后,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产
B、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D、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交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E、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

答案:A,B,C,D
解析:
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包括:①一方的婚前房地产;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地产;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地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D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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