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专题

判断题唐律把杀人罪分为七种,其中虽无预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或用其他手段致人死亡者,叫故杀。A 对B 错

题目
判断题
唐律把杀人罪分为七种,其中虽无预谋而故意将他人杀死或用其他手段致人死亡者,叫故杀。
A

B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有( )。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

C.罪犯脱逃中杀死看守的

D.寻衅滋事中致人死亡的


正确答案:ACD
解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仍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寻衅滋事中致人死亡,罪犯脱逃中杀死看守均成立转化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2题:

甲夜人民宅行窃,被主人发现,甲即将主人打昏,携带赃物逃出后,唯恐主人醒后报案,又返回将主人杀死。甲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

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D.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第3题:

甲意图杀害乙,某日趁乙不备将乙从桥上推下,企图将乙淹死,不料乙却因头部碰到石头而摔死,并不是被淹死的。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
A【解析】本案中,甲对其行为的因果关系进程有着错误认识,但这种对因果关系进程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行为人仍然要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第4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详解】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

第5题:

廖某因憎恨自己所在公司的经理将自己开除,意欲夜晚潜入公司将其杀死,后来在情急之中误将经理的秘书当做经理杀死。廖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对象认识错误

答案:C,D
解析:
【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廖某本想杀害经理却将经理的秘书当成经理,这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此种情况,一般认为,廖某本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完整地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既遂。尽管实际死亡的人和预定杀害的人不一致,但是此种不一致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对“有生命的人”的范围,属于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解决对象认识错误的要诀就是看预定加害的对象与因错误认识而加害的对象之间在法律性质上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则行为人就需对因错误认识而加害的对象承担故意罪责。本题就是此种典型的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认识错误。廖某欲加害的经理与实际加害的秘书都是“人”,都被涵盖在故意杀人罪的“人”的范围,法律性质相同。因而,对廖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6题:

唐律将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称为()。

A.谋杀

B.故杀

C.斗杀

D.误杀


参考答案:B

第7题:

甲为了杀死乙,用棒子猛击乙脑袋致乙昏迷,但误以为乙已死,便将乙扔到池塘,结果使乙溺水而亡。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遂

答案:B
解析: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打晕乙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犯罪,虽然乙并未因甲的“打击行为”死亡,但却因甲的“毁尸灭迹”的行为而死亡。整件事情中,甲通过自己的行为追求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而客观上乙也确因甲的行为而死亡,主观故意与客观结果均已出现,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第8题:

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D
解析:误把李四当作张三而杀死,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这种对象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题目中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客观上又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第9题:

根据唐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唐代已经区分了“谋杀”与“故杀”,前者指预谋杀人,后者指情急之中故意杀人
B.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误杀”,在斗殴过程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过失杀”
C.根据唐律,官吏虽然收受财物,但却没有枉法裁判,则不构成犯罪
D.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称为“受所监临”

答案:A
解析:
唐律根据犯人的主观意图将杀人罪区分为“六杀”: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被称为“谋杀”;情急之下杀人,但已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则称为“故杀”;在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被称为“斗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则被称为“误杀”;处于过失杀人,被称为“过失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则称为“戏杀”。可见,A 项表述正确,B 项表述错误。唐律还将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六种犯罪行为称为“六赃”: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被称为“受财枉法”;官吏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的财物,被称为“受所监临”;官吏或常任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即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被称为“坐赃”,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构成“强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务据为己有,称为“窃盗”。可见,C 项错误,受财不枉法也构成犯罪,应受处罚;D 项错误。应为“坐赃”。

第10题:

(2007年真题)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死亡结果),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造成这样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如脱逃罪中越狱逃跑并未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的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因此,不能将犯罪没有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尚未达到其犯罪目的或者尚未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但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仍然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得逞,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没有得逞。
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既遂的标志是客观上将被害人杀死。同时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因此本题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并不影响对甲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故D正确。
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要认识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一定要根据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名关于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切不可仅凭总则中的一般规定认定。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