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单选题王某于2012年9月起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13年6月份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上市公司应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  )。A 300元B 600元C 1500元D 3000元

题目
单选题
王某于2012年9月起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13年6月份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上市公司应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  )。
A

300元

B

600元

C

1500元

D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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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哪些是不正确的( )

A.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王某在股票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买卖该种股票

B.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张某在任职期间内持有甲公司的公司债券

C.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的股东金某,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又卖出

D.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李某,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持有该种股票


正确答案:AC
《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答案A的说法错误。至于D答案法律是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该种股票而非持有该种股票。所以D答案的说法是正确的。《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注意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是针对股票的,公司债券不在限制之列。答案B的说法正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依证券法该条的规定对短线交易是限制而非禁止。限制体现在,将持有对本公司股票买人后6个月又卖出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答案C的说法错误。

第2题:

(2012年)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1 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每10 股送2 股并派发现金红利10 元(含税),资本公积每10 股转增3 股。如果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收盘价为每股25 元,除权(息)日的股票参考价格为( )元。

A.10
B.15
C.16
D.16.67

答案:C
解析:
除权日的股票参考价=( 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每股现金股利)/(1+ 送股率+ 转增率)=(25-10/10)/(1+20%+30%)=16(元)。

第3题:

甲某持有某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每股派发股利1.2元,并于2010年6月份实施。该上市公司应扣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

A.1200元

B.2400元

C.0元

D.3000元


正确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50%×20%=1200(元)。

第4题:

中国公民王某于2019年9月起以6万元的资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某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2020年2月,该上市公司宣布实施每股0.8元的分红决定,王某在3月将上述股票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王某上述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0
B.800
C.2700
D.2800

答案:B
解析:
分红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税。应纳税额=10000×0.8×50%×20%=800(元)。

第5题:

福明公司为 A 股上市公司。2018 年 1 月 25 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李某根据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 “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 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 年 1 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 公司 2017 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
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 2018 年 2月 2 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 年 2 月 5 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 年 2 月26 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并派发 2 元红利。3 月 1 日 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 股东王某。王某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 2018 年 2 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 2%的股份,越 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 年 3 月起,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 2018 年 1 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
赵某于 2 月 5 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 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 在 2018 年 2 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 例为 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 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 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 成内幕交易。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題: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 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 定?并说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 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关于其“在 2 月 2 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 成立?并说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可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 易?并说明理由。
(7)王某所称“其于 2018 年 2 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 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核内幕信息。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 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内幕 信息敏感期内泄露信息的,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本题考核公司的财务会计。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规定,公司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本题考核持续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形成相关决议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 2 个交易日内履行披露义务。题目中董事会于 2 月 26 日形成决议,至 3 月 1 日已经超过 2 个交 易日。
(5)本题考核内幕信息。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 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 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18 年 1 月 25 日,董事长李某向董事会秘书 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这是动议初始时间,是内 幕信息形成之时。
(6)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
(7)本题考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王某的抗辩不成立。持有或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 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王某在 2 月买入股票之前,持股 只有 2%,不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符合该要求。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 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内幕交易。

第6题:

张岩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20000股,该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利润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08年6月份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上市公司应扣缴张岩的个人所得税( )元。

A.200
B.600
C.800
D.1000

答案:B
解析:

第7题:

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权益变动披露的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将其持有的50%股权全部以赠与方式赠送赵某,则张某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B、丙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18%股份,丙增持完成后持有20%股份,丙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出具核查意见
C、王某系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由于该上市公司履行减资程序,使得王某所持股份由9%上升至15%,王某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D、乙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40%股份,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乙公司降为
33%,乙公司应在上市公司预案公告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案:B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具体分析如下:
A项,第86条规定,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A项中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为赵某,但张某也应披露。
B项,第17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C项,第19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14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第1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该项王某的股份权益变动由于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引起,无须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D项,乙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虽然持有股份下降,但不用披露。

第8题:

王某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利润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08年6月份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上市公司庆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 )

A.300元

B.600元

C.1500元

D.3000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0000÷10×3×1×20%×50%=300(元)

第9题:

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一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福明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1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一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7)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李某于1月25日向赵某提出“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3)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题中,董事会于2月26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3月1日(星期四)已经超过2个交易日。
(5)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2018年1月25日),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6)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7)王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是,王某及其一致行动人越野投资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履行持股权益披露义务,当其持有福明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未通知福明公司,也没有履行公告义务。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第10题:

王某于2019 年初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 股,该上市公司2019 年度上半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 股送3 股,并于2019 年12 月份实施,随后王某转让了上述股票,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 元。上市公司应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 )元。

A.300
B.600
C.1500
D.3000

答案:A
解析: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适 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0000÷10×3×1×50%×2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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