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多选题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共有人对于共有事宜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为提高房屋的出租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进行装修B如果甲乙丙未约定共有方式,且不具有家庭关系,则视为按份共有;若不能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C如果房屋登记簿上仅记载甲,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支付市场价的丁,且已经办理过户,则丁取得所有权D若乙死亡,其共有份额被其子小乙继承前,甲丙有优先购买权

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共有人对于共有事宜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提高房屋的出租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进行装修

B

如果甲乙丙未约定共有方式,且不具有家庭关系,则视为按份共有;若不能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C

如果房屋登记簿上仅记载甲,甲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不知情的支付市场价的丁,且已经办理过户,则丁取得所有权

D

若乙死亡,其共有份额被其子小乙继承前,甲丙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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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方能实行的是( )。

A.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甲将共有物予以抛弃

B.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乙对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权

C.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丙将共有的房屋出租

D.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丁对共有房屋破损的窗玻璃换上好玻璃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属于一般修缮行为。

第2题:

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有一间房屋,后甲、乙二人将该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的租期是3年。在丙的租期到期前,甲以共有人的名义同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与丁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撤销甲与丁的合同有效
C.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丙的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D.若丁最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丁可以要求丙搬出该房屋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限以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本题中,甲、乙二人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共同所有一间房屋,甲只能处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故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对乙的份额的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以使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故A、B两项皆错误,不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第20条的规定可知,租赁在前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第3题:

第 1 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问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正确答案:B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错误。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选择B项。

第4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价款一次付清。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乙、丙有权主张优先购买
B.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甲应当征得乙、丙同意
C.如果甲、丁未通知乙、丙即完成份额转让,乙、丙有权主张甲、丁之间的转让无效
D.如果乙、丙也想购买,乙、丙、丁三人应当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分别购入甲转让的份额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C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不论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还是对内转让,都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要求。

第5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2/3份额,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铺地板的行为是一种“重大修缮”,甲乙同意,已达到2/3的份额,可以进行。

第6题:

甲、乙按份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D

第7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房屋,甲占该房屋70%份额,现甲欲将该房作抵押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做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无须经乙、丙、丁同意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 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中,甲占该房屋70%份额,已超过三分之二,因此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8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A.甲、乙、丙各出资3万元买断一工厂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C.甲、乙二人系夫妻,对于夫妻财产,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D.甲、乙、丙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生活用房一栋


正确答案:C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选C项。其余选项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男女同居关系或者遗产分配前形成的财产关系,因此都属于按份共有。

第9题:

在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方能实行的是(  )。

A.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甲将共有物予以抛弃
B.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乙对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权
C.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丙将共有的房屋出租
D.某共有关系的共有人丁对共有房屋换上新锁

答案:A,B,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排除D项。做答本题的关键有两点:第一,区分重大修缮行为和简易修缮行为;第二,区分共有人的处分权和管理权。

第10题:

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约定各占50%的份额。该房屋属于(  )


A.甲单独所有

B.乙单独所有

C.甲与乙按份共有

D.甲与乙共同共有

答案: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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