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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周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做生意,约定2011年10月1日周某还钱。后来周某做生意赔了钱,到期无力偿还陈某的借款。周某的父亲为儿子发愁过度,心脏病复发,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留有一间房屋,周某为唯一继承人,陈某便想让周某用该房屋抵债,周某遂找到朋友杜某,说:“我不忍心用这房屋去抵债,送给你吧。”随后与杜某签订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陈某对周某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陈某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陈某不可以代位行使周某的继承权 D.杜某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周某赔偿

题目
2009年5月,周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做生意,约定2011年10月1日周某还钱。后来周某做生意赔了钱,到期无力偿还陈某的借款。周某的父亲为儿子发愁过度,心脏病复发,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留有一间房屋,周某为唯一继承人,陈某便想让周某用该房屋抵债,周某遂找到朋友杜某,说:“我不忍心用这房屋去抵债,送给你吧。”随后与杜某签订了赠与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陈某对周某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陈某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陈某不可以代位行使周某的继承权
D.杜某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周某赔偿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A项正确。 B.正确。周某、杜某均为恶意,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协议能被宣告无效,故B项正确。 C.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非专属性的到期债权,不能代位行使其继承权,故C项正确。 D.错误。赠与合同未必完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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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周某(男)与陈某结婚后不久出海打鱼,遇到罕见风暴不归。后陈某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宣告周某死亡,之后继承了周某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周某并未死亡,流落他乡后几年后复归,被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周某可依所有权主张返还房屋

B.周某可依债权主张返还房屋

C.周某只能请求补偿损失

D.周某既能请求返还原物,还可请求补偿


正确答案:CD
(1)《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在本案中,因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而转移给陈某,因此周某不可能还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A不正确。(2)由于被继承人并未死亡,宣告死亡已被撤销,因此陈某继承该房屋失去法律上的依据,故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周某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为法定之债所生的请求权。故B项正确。(3)依据《民法通则》第2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具有这样的关系:原物仍然存在,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可主张补偿请求权。但不能同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故CD均不正确。

第2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经贺某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参考答案:ABCD

第3题:

问:租赁房屋被卖后,是否有权继续承租? 朱某因儿子在县城读高中,为照顾儿子,就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民房,并与房主陈某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一间二居室房租给朱某居住,期限3年,至朱某儿子高中毕业。一年后,陈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将该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要求朱某终止租赁,将房屋腾出。朱某认为其租赁合同未到期,要求继续租用,不愿腾房。对此,朱某是否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房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也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受影响,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张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按照陈某与朱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继续让朱某承租该房屋,朱某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房。

第4题:

周某和陈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15年2月1日,法院判决周某和陈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陈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邹某,邹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周某又就该房屋和杜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杜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周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关于该房屋所有权描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周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陈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邹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杜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陈某所有,因此,陈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邹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杜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5题:

2012年3月4日清晨,周某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躺在自家院子内,经向人打探,未能寻找到牛的主人。周某对此牛精心饲养,母牛分娩时出现难产,遂请来兽医给予诊治,母牛顺利地生下一牛犊。3个月后,该牛的主人邻村村民陈某来到周某家,向周某说明此牛系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向周某索要母牛和牛犊。周某提出自己为饲养母牛和牛犊,支出饲料费200元,支出医疗费90元,要求陈某给予补偿。陈某则声称,饲料费可以补偿20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牛是被他人偷出来的,若在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针对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周某行为为拾得遗失物,构成无权占有,应将母牛和牛犊归还权利人陈某
B.周某为陈某饲养母牛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陈某应给付周某因此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疗费共290元
C.周某应将母牛作为原物归还陈某,而牛犊作为孳息应归周某所有
D.陈某除给付周某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饲料费及医药费外,无须再支付周某一定的劳务报酬

答案:C
解析:
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所以周某应当将母牛及其孳息返还给陈某,所以A正确。 B.正确。本题中,周某对陈某的母牛细心照料,为其接生,构成无因管理,所花费用都是必要费用,应当由陈某承担,所以B正确。 C.错误。牛犊属于母牛的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周某不能取得对牛犊的所有权,所以C项错误。 D.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以及无因管理的一般理论,周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报酬,所以D正确。

第6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4~5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正确答案:ABD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光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第7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正确答案:C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C项,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所以C的说法错误。因此,选择C项。

第8题:

周某向余某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中言明以周某家传宋版《金刚经》一部用作抵押。随后,周某又暗将此书以10万元卖给傅某。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 )

A.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违法而无效

B.周某与傅某的买卖因未征得余某同意而无效

C.余某与周某的抵押条款有效

D.余某有权就周某卖书所得10万元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BCD

第9题:

周某有一辆车欲出售,3月1日,周某将该车出卖给陈某,但未交付。4月1日周某又将该车出卖给杜某,约定6月1日交付。5月1日,周某又将该车出卖给不知情的邹某,约定7月1日交付。后经杜某请求,周某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杜某,但未给杜某办理过户登记。经邹某请求,周某于7月1日给邹某办理了汽车的过户登记,但未交付汽车。8月1日,买受人陈某、杜某、邹某就该汽车的归属发生了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邹某有权请求杜某交付汽车,因为邹某于7月1日善意取得该汽车所有权
B.邹某有权请求杜某交付汽车,因为杜某于6月1日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未经登记
C.陈某有权解除与周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杜某有权请求周某办理汽车过户登记手续

答案:C,D
解析:
A.错误。周某订立的是多重买卖合同,周某与陈某、杜某、邹某就同一辆汽车分别订立买卖合同时,周某方对汽车有处分权,故周某邹某于5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就谈不上善意取得。故A选项错误。 B.错误。《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需注意,这一规定已被《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的规定部分修改。在动产多重买卖中,《买卖合同解释》赋予交付以绝对优先效力。所以,由于周某于6月1日将该车交付给杜某的行为,将确定是杜某取得汽车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 C.正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C选项正确。 D.正确。《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卖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卖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买卖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周某过人行道时被驾车闯红灯的陈某撞伤,陈某事后逃逸,三年后才破案。周某对陈某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周某受伤之日起计算。
B.周某、陈某离婚5年后,周某发现陈某隐匿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被陈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周某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次日起两年。
C.产品侵权,若不存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
D.周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1年后,陈某请求周某返还借款。陈某请求周某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答案:D
解析:
A.错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能够行使债权之日起计算,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人身损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起算。故A选项错误。 B.错误。《婚姻法解释3》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解释㈠》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 C.错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产品侵权的,若无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10年,故C选项错误。 D.正确。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计算。D选项中,周某向陈某借款十万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某的债权一直未遭受侵害,无论20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计算,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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