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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政府强迫农民种植大蒜,农民卖不出去,后来找乡政府,围堵县政府。关于本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本案例系典型政府借行政指导强制推行一己之见的做法B、政府要坚持行政指导的建议性、专业性、非强制性C、农民就此事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D、在我国行政指导还没有完全法律化

题目

某乡政府强迫农民种植大蒜,农民卖不出去,后来找乡政府,围堵县政府。关于本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本案例系典型政府借行政指导强制推行一己之见的做法
  • B、政府要坚持行政指导的建议性、专业性、非强制性
  • C、农民就此事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D、在我国行政指导还没有完全法律化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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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申请,乡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刘某收到县政府的批件后,对批件所核定与邻居杨某家房屋的边界有异议,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提法哪个是正确的?

A.乡政府为被告

B.县政府为被告

C.乡政府和县政府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D.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B
44.【答案】B 【考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入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本案下级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同意,已经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所以,对外作出发生效力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应以上级行政机关县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

第2题:

某乡政府经县政府批准,以乡政府名义发出通告,决定对本乡甲村村民每人征收200元的费用,用于该村修路,并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该费用。村民甲交了200元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B、乡政府、甲村村委会是共同被告

C、乡政府是本案被告,甲村村委会是本案第三人

D、乡政府是本案被告


参考答案:D

第3题:

某乡政府土地员批准村民吴某建房四间,当吴某划线动工时,王某发现吴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对此,王某核实了批准文件后不服,应向下列选项中的何者申请复议?()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城建局作为复议机关


参考答案:B

第4题:

为改善甲村的交通,乡政府决定对甲村村民每人征收300元,在向县政府报备后,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村会计张某上门向李某收取了该费用,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应是( )

A.县政府
B.甲村村委会
C.乡政府
D.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乡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一般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所以诉讼主体是乡政府,故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以不是诉讼主体,故A项错误。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以甲村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诉讼主体。故B项错误。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不是诉讼主体,故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说法错误。故D项错误。

第5题:

某县甲村和邻近的乙村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两村的村干部为此来找到乡政府要求解决,下列处理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乡政府要求双方,在纠纷懈决之前,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B.乡政府要求双方,到县政府去申请处理,或者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C.乡政府出面召集双方协商解决

D.乡政府认为,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乡政府也无权处理


正确答案:B

第6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肖某向乡政府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 ) A.肖某有权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肖某有权以乡政府和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C.肖某有权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肖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以乡政府为被申请人


正确答案:ABD
对于“下级审核、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上级机关的决定才对当事人的权益发生实际影响,该决定属于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下级机关的审核对当事人权益不发生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本案中,乡政府的审核,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对乡政府为被告起诉,也不得以乡政府为被申请人中请行政复议。故本题选ABD。

第7题:

某乡人民政府对程某征收农民负担费用500元,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

A.变更县政府的决定,确定应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

B.确认县政府的决定违法,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C.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D.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D  

[详细解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行诉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复议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 定。可见,在本案中,县政府复议决定征收程某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能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的“超越职权” 的情形,因此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复议机关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 定。故选D

 

第8题:

A省某地区被该市政府列为粮食生产基地。2005年2月,该区农民毕某看到种植果树比种植粮食更赚钱,便将自己承包的2亩多责任水田改种果树。在种植果苗时,乡政府予以制止。毕某认为是在自己的责任田上种植果树,乡政府无权干涉。为与乡政府对抗,毕某于2005年3月放下责任水田不管,外出打工。2007年5月,乡政府单方面终止了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给毕某的责任水田。毕某不服,认为乡政府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乡政府返还其责任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本案毕某能否在自己的责任田上种植果树?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乡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考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的终止
【答案与解析】
(1)毕某不能在自己的责任田上种植果树,因为毕某的责任水田已被市政府列为粮食生产基地。《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列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因此,本案中毕某承包的责任水田应作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管理,《土地管理法》第36奈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案中,毕某擅自将其责任水田改种果树,违反了我国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乡政府予以制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本案中,乡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与毕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地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本案中,毕某从2005年3月至2007年5月长达2年多时间里,出外打工弃耕不种,乡政府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9题:

某村部分农民按照乡政府的要求,拔掉地里的玉米,改种日本白萝卜,虽喜获丰收,但因质次价廉,效 益不佳。乡政府除不收萝卜种子款外,还按每人100元向农民作了补偿。乡政府为此贴补了七万 元。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是( )。
①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主观符合客观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起码要求
②乡政府不应对农民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③乡政府愿望虽好,但引导不当,犯了主观主义瞎指挥的错误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①②③


答案:C
解析:
C [解析]乡政府没有经过调查就指导农民进行农作物的种植,导致农民和政府都遭受了损 失。这说明任何实践活动必须遵守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否则只会失败。故本题选C。

第10题:

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
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
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

答案:A,B,C
解析:
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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