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作为本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这种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第1题:
第2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3题:
A.劳动者权益
B.劳动者安全
C.劳动者尊严
D.劳动者收入
第4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服务期,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A.正确
B.错误
第9题: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按以下哪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A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
B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
C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可以即行解除
D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解除
第10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