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2题:
关于会计主管王晓的建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晓的建议是正确的,应该节约时间用于财务处理 B.王晓的建议违背了提高技能的职业道德规范 C.王晓的建议违背了参与管理的职业道德规范 D.王晓的建议违背了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3题:
2010年6月,王思琪与丈夫廖明离婚并获得13岁女儿廖婷的抚养权。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王思琪在家全职照顾女儿廖某的学习、声息。期间,王思琪以廖婷撒谎、学习不用功等为由,多次采用用手打、拧,用牙咬,用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抽打,让其冬天赤裸躺在厨房地板上,将其头塞进马桶,让其长时间练劈叉等方式进行殴打、体罚,致廖婷躯干和四肢软组织大面积挫伤。虽经学校,老师、邻居多次劝说,王思琪仍臵若罔闻。经鉴定,廖婷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二级。问:王思琪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以及报考委培生的资格。齐玉苓等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生资格。当年,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录取齐玉苓等为该商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此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之后,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在就读期间,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等在初中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1993年,陈晓琪从商校毕业,其父亲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与原档案中的两表调换。其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在其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均仍然是"齐玉苓". 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这一情况之后,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晓琪停止侵害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问题:(1)被告陈晓琪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齐玉苓什么性质的权利?
(2)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
第7题:
第8题: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苓”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则此案中,陈晓琪及其父侵犯了由宪法保护的齐玉苓的哪些权利:
A.发展权
B.劳动权
C.受教育权
D.姓名权
第9题:
第10题: